公告日期:2025-10-23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尽快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配合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和处罚,必要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上,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