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20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释 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文义明确另有所指外,下述各词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使
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三孚新科、公司 指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激励计 三孚新科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
指
划(草案)》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孚新科根据《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2023 年激励计划 指
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本次注销 指
划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5 年 8
指
第 4 号》 月修订)》
2026 年 2 月 9 日三孚新科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 指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20号
致: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三孚新科的委托,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上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注销事项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注销事项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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