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和《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位、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
(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是指除担任董事职务以外,还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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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七条 公司因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十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采取月度考评方式,围绕工作业绩、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的职务和岗位每月进行发放。
第四章 薪酬管理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变动时间及薪酬结算按如下方式处理:
(1)董事职务的离任及接任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
(2)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离任以劳动合同或与公司约定的时间为准,接任以任职决议的时间为准;
(3)上述人员薪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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