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明确管理程
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下称“《上交所减持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
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
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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