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中科飞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
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
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 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 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
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根据《科创板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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