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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甬矽电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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