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 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 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 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 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等风险类投资;
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项目投资(需另行设立公司进行的项目投资除外)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受本制度规制。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所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计算。
本制度所述“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第八条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
定,但非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经决定用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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