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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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接受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6月 16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7),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方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16日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
2001号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297 人,代表股份319,025,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910%。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六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审议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二)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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