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且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作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控股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昕宇”或“控股股东”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它相关方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说明、承诺或其他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其它人或实体不得基于本法律意见书行事、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以其它目的和方式使用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并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效的中国法律出具。本所未就其它任何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进行调查,也不就任何该等其它法律出具任何意见(无论明示或默示),并且本所假设该等其它法律不会对本法律意见书产生任何影响。
基于以上,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华熙昕宇。
根据华熙昕宇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华熙昕宇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密云区冯家峪镇政府南文化中心院内 11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健
注册资本 9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8734919P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形象策划;计算机图文设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
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经营范围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
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