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
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和《杭州光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持续
完善公司内控体系,规范决策、执行及管理行为,忠实、勤勉履职。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
围内,(1)因其执行职务违反适用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2)因其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且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或(3)不履行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期间发生的违规失职行为,不因职务调整、离职、退休等情形
免除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合规风险、监管处罚或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适用本制度予以问责: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
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
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违反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一)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
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
接受商业贿赂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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