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董事会全体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薪酬仅适用本制度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专项规定,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薪酬管理全流程合法合规。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成效相挂钩,与公司发展阶段、行业水平相适应。
(三)权责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管理责任、履职难度相匹配,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发展,正向激励与刚性约束相结合。
(五)公平公正原则:薪酬体系与考核标准统一规范,兼顾内部公平性与市场竞争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与相关激励性收入,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福利津贴及其他合规性报酬。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董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3.其他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如有),薪酬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方案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年度固定津贴制度,不领取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和福利津贴四部分组成,原则上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合计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岗位的价值、管理责任、专业能力、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为年度固定基本报酬,按月或依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兑付,可按年、按季度、按月或按约定周期发放。绩效考核采用复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业绩(如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经营性现金流等)、个人履职
情况(如战略规划执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长期价值创造能力(如研发投入、市场份额、可持续发展指标等)等。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核心贡献的奖励,相关事项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专项制度执行。
(四)福利津贴:包含国家法定福利与公司统一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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