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之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1、
202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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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之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晶丰明源”)的委托,担任晶丰明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出
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根据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晶丰明源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
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2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因本次交易的报告期
相应更新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就涉及的相关变化事项出具了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大进展情
况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大进展
情况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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