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
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1、
2026 年 4 月
FANGDA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晶丰明源”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晶丰明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冲科技”)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中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正式公布并实施且未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境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和查验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本次发行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就本次发行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本次发行相关方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询问或讨论。此外,对于本所认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向本次发行相关方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书面询问,并请本次发行相关方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请本次发行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并未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及保留,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境内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