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
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
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
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 1 家
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在 1 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
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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