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盟
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投资
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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