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交易事项,主要包
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
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项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
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项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
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九)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