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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