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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科药业: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经营效益提升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岗位职责、岗位权限相匹配;
(三) 风险共担原则: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相挂钩,与公司风险共担;
(四) 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相符。
(五) 公开透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管理程序合
规,并依法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进行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会办公室按程序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准确记录会议决议,并根据监管规定,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七条 薪酬原则
(一)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
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
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三) 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水平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
挂钩的绩效考核,除津贴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报酬;
(二)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
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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