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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9:44:51 股吧网页版
国博电子: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现金分红为主。
第六条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七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一)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前款所称的“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7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方面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目规定处理。

第八条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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