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值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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