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0741-09 号
致: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
2025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5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等议案,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做出决议。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和具体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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