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序推进各项审计监督工作。现将本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张奥女士、陈平先生及非独立董事李明先生,其中召集人为独立董事张奥女士。上述人员均符合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10 次会议。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构聘任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各位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委托出席情形,所有审议议案均经全体委员一致表决通过,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切实保障了审计监督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与评估职责,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开展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经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在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
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专业性、稳定性与连续性,审计委员会经审慎评估与充分论证,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议案已按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持续关注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规范性与有效性,不定期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汇报,审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聚焦公司经营管理重点与风险防控关键环节,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本着审慎、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符合相关规定,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按照监管要求及公司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估。
经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积极推动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针对年度报告编制与审计相关问题高效沟通、密切协作,确保审计工作有序推进、审计意见有效落实。
四、总体评价与展望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制度,有效提升了公司风险管控能力与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了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与制衡作用。
2026年,审计委员会将持续加强对公司财务信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的监督与评估,密切跟踪监管政策变化,优化履职方式,聚焦公司高质量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切实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规范运作能力,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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