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
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下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
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
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伙企业自
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作为有限合伙人参
与合伙企业;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
资事项。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
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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