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益
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
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与上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能力的自
然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
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及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履行职
责;
(三) 取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曾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未
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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