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与公司规模、行业水平相适应;
(三)激励约束并重,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其调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鉴于公司为上市时亏损的研发型上市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可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在此期间,其薪酬水平可主要参考行业市场水平、个人履职情况及研发进展贡献,暂时不与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指标强制挂钩。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及长期目标,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
(二)公司发展战略及组织架构调整;
(三)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四)通胀水平等宏观经济影响因素;
(五)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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