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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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旦微电”)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与“本次临时股东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合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香港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3:30 在
上海国泰路 127 号复旦国家大学科技园 4 号楼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上海复旦微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审议事项均已在上述公告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78,407,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991%。其中: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78,150,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6278%;H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00,25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3%。
(二)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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