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安永华明在2025 年度的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
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
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
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5 年末拥有合伙人 249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5 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 17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 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 550 人。安永华明 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7.10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54.5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3.69 亿元。2024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55 家,收费总额人民
币 11.89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86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3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0 次。19 名从业人员近
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4 次、自律
监管措施 2 次、行业惩戒 1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
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 1 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和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颖女士,于 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从事审计工作;近三年签署/复核 4 家上市公司年报,涉及的行业包括集成电路行业和制造业等。
项目总监及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立昕女士,于 201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从事审计工作、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质量控制复核人:顾沈为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于 2013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从事审计工作,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6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客户涉及集成电路行业、高科技、消费零售业和制造业等诸多行业。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质量管理水平
1.制度建设与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以及由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质量管理准则第 1 号》对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安永华明建立了完备的质
量管理体系,涵盖准则要求的八要素,即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程序。各组成要素有效衔接、互相支撑、协同运行,保障积极有效地实施质量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