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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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科意字(2025)第 003-01 号
致: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
问,并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现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信达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查验,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9,850.88 万元,拟投向露点控制器(CMD)产品智能制造技改扩产项目、低介电损耗 FCCL 挠性覆铜板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露点控制器(CMD)产品智能制造技改扩产项目”拟租赁江苏源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低介电损耗 FCCL 挠性覆铜板项目用地流程正在办理;(3)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手续尚在办理中;(4)公司将前次募投节余资金 2,729.37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实施必要性,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及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2)露点控制器(CMD)产品智能制造技改扩产项目新建生产线通过下游客户技术评审等审核流程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低介电损耗 FCCL 挠性覆铜板项目募投产品是否为新产品,并结合该募投项目的当前研发进展、人才及技术储备、研发难点的攻克情况、客户认证情况,说明实施该项目的可行性;(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购置研发大楼的主要考虑,拟购置的研发大楼内部结构、功能规划及相关设施的具体用途情况,并结合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人均研发面积、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拟购置研发大楼的必要性,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相关要求;(4)结合本次募投产品的市场需求、竞争格局及公司竞争优劣势、公司现有及新增产能、客户开发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措施;(5)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用地、环评手续办理最新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6)前募资金变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情况,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事项是否对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4 核查问题(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6)并发表明确意见。
信达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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