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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0 12:01:11 股吧网页版
信科移动: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移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信科移动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6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375.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并
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2022 年 10 月 21 日,
公司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截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 10,256.25 万股股票,累计购回股票数量已达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本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与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相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后总股本为 341,875.00 万股,其中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6,260.0742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85,614.9258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6,003.8242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95,871.1758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锁定
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刊
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售股涉及股东数量 1 名,为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应股份数量为 638,027,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8.6626%,
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信科移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信科移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所作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严格遵守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期间,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减持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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