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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16:59:41 股吧网页版
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
照本制度进行登记。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汇总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登记、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登记、备案、披露、监督、管理、入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有);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任
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保密期
限自其获取该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未经董事会批准、授权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二条 需向外部使用人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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