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系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属控股子公司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较强的偿债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六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可以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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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其中担保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金额、类型与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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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如有);
(三)与被担保债务相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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