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等方式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参照本制度实施、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公司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若对外投资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前款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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