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
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前述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前述第(一)至(六)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前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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