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义务人负责将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
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及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重大事项的相关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在该重大事项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定审批决策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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