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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19:35:45 股吧网页版
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蔡翘梧、杨光辉、邹海燕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提交至董事会,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认真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蔡翘梧、杨光辉、邹海燕均不存在以下情形: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蔡翘梧、杨光辉、邹海燕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名:

刘先成 胡明龙 曾 映

刘 敏 项 磊 王 红

蔡翘梧 杨光辉 邹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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