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403-4406 室
邮编:2001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011号
致: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固德威、公司 指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次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考核办法》 指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类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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