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本制度所称其他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略目标和人力资源策略来制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业绩为导向、责任分工为核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薪酬。内部董事不再领取津贴。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年 8 万人民币。
其他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年 5 万人民币。
第十条 其他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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