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八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被提名的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投票。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能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投票方式:
1、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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