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如果子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对该孙公司控股股东的担保,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及子公司的参股联营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相关资料;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八)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送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第三节 担保的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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