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对外投资事项以外
的对外投资事项,并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以下交易: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20%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涉及资产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高于公司市值10%但低于30%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高于公司市值10%但不超过20%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不足3,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且不足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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