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作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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