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济效益和业绩等实际情况相协调,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条 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构成。其中,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济效益、经营目标、个人履职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及同等规模企业薪酬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表现,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与薪酬挂钩的内部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任职岗位及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
管理相关规定领取薪酬,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未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任职岗位及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领取薪酬,不另行发放高级管理人员津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基本薪酬为履行岗位职责的岗位报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规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岗位责任设定考核指标,并依据企业经营业绩及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分配,且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资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实施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下列原则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等进行考核后发放;未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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