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定价公允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循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十三)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项第(一)目、第(二)目和第(三)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项第(一)目至第(六)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一)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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