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和信息披露,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开展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四)熟悉中国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