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薪酬调整机制
公司相关薪酬考核机构可根据以下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作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确定其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由其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津贴的审议确认,审议确认后的薪酬将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九条 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长以及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
制度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原则上不领取薪酬,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独立董事标准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属固定部分,按照月度平均发放;绩效薪酬属浮动部分,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辞职报告生效时间或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其他董事的固定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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