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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赛特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事项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信息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责任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收集、整理信息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5项或第10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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