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
司”)对外投资(包括重大经营,下同)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和经营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经营规模的战略,以获取
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股份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如有,下同)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除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之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董事长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董事会通过后应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按评估值算);
4、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50%但超过 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
超过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净额超过公司市值的10%但不超过 50%(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按评估值计算)。
超过上述数额的事项由股东会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第六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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