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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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1.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 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公司控股股东只能通过股东会行使自身的权利,通过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行使自身的决策意愿,不得越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或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5%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凡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的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权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或控股股东的股东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权益变化等重大事项,要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非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公司不与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严禁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批准的关联交易而与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应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清偿债务。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设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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