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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赛特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对对外担保进行决策,依法依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章 担保对象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二)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被担保方提供的资信资料和其他资料存在虚假现象的,被担保方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方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五)被担保方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的;
(六)被担保方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七)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八)被担保方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九)反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十)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其他反担保措施未能有效落实的,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项要求的限制。

(十一)被担保方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财务部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权结构、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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