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公司薪酬管理原则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创造和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将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
公司应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并根据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阶段、工作目标、薪酬策略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变动应当与公司业绩联动,提升公司工资总额确定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五条 在工资总额内,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实现内部薪酬分配的公平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对于公司认定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以实行特殊薪酬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进行具体实施。
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一条 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因履职需要产生的
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长以及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该等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原则上不领取薪酬,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独立董事标准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可根据公司安排领取中长期激励收入。基本薪酬属固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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